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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离婚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21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原告汤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并于2009年12月8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10月被告刘某回娘家居住。2012年1月11日原告因车祸住院,让被告回来照看,被告置之不理,直到2012年2月因拿衣服才回家,3月将全部衣服拿走,又回娘家居住。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中原告汤某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
 
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长期在娘家居住,不尽夫妻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来与其共同生活,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和原告生活,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所以本人认为原告汤某的离婚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了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汤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能否离婚的唯一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夫妻双方的婚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伴随而来的是离婚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面对居高不下的离婚案件,采取了严格的证据审查办法,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原则上会判决不准离婚。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案件后,本人及时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强有力的证据,因为能否取到强有力的证据、能否取到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是关系到自己代理的离婚案件能否一次成功的关键,这是衡量律师能力高低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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