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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点击数:2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但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与离婚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了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享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享有司法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此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方可申请执行。

  财产分割协议可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在诉讼中有没有法律效力,对此问题,应区别对待。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内容、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应是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所有为解决双方财产问题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协议经司法审查是合法有效的,可视为其生效条件成就,产生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内容分割财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在尊重婚姻自由和管束婚姻关系之间设立了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在离婚问题上的反映就是: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只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法律原则上不加以干涉。主要体现在协议离婚制度上。法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非常少,只要双方自愿即可离婚,甚至无需要求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出现争执而无法自行解决时,法律则更多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强行裁判。主要反映在离婚诉讼制度上。可否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裁判。由此可见,《婚姻法》设置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多一种程序选择,而是出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价值考虑。因此,两种离婚制度是完全独立的,二者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甚至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协议离婚中遵循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完全独立于诉讼离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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