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离婚程序 > 正文

关于离婚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11

  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判决三个阶段,相关的程序使用《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1)起诉

  离婚诉讼必须由夫妻一方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一般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组索敌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贵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诸多四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16条,也对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党和私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有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子啊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元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此部分内容在前文中已有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3)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解决纠纷。判决应以开庭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院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及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判决准许离婚,并同时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一并予以处理;对于双方感情未真正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结果无论是否准予离婚,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以提出上诉,如在法律规定的15日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便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中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提出山谷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依一审准予判决的结果,与他人再婚。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如经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否则应依法改判。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必然不会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二审法院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即意味着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一并处理。但因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案件采用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等事项不服,将失去上诉的权利,所以二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进行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xiaoli.danghsiren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混应安息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已经生效,双方的夫妻关系即已解除,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可能已基于离婚判决与他人再婚,所以即使生效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有误,或发生变化,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