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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离婚与中国离婚的异同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0   点击数:19

  德国离婚与在中国离婚相较有些不同。在构成德国离婚的条件相对简单,但程序因具体情况有繁简之别。

  1,在德国离婚的构成条件可以因婚姻关系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中包括“不爱”对方等主观原因选择不愿意继续的婚姻关系。在中国,双方协议离婚的执行速度可以很快。但在德国,即便双方同意离婚,但其分居时间还不足一年的,法院不给予判决。双方协议离婚且分居满一年则可裁定为婚姻破裂。如想加快离婚的速度,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分居时间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2,如只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一般执行程序的时间较长,为三年。则只有一方提出离婚的,完成时间需三年,如想加快离婚速度的,提出方应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虐待,有新的伴侣等。

  3,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与双方各自的收入情况相关。其中也包括婚前财产婚内共有财产的证明等。2009年起,德国家庭法规定,退休金也归于共同财产,但三年以内(包括三年)的婚姻不算在其中。

  4,德国家庭法规定,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有权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因照管子女而要求生活费。第二,因年老而要求生活费。第三,因疾病或残疾而要求生活费。四,在获得适当就业之前的生活费,收入过低的工作也满足此条件。五,婚姻持续的时间较长的,依公平原则给予考虑。

  5,双方离婚都可以放弃赔偿,或以支付对方养老保险的方式给予赔偿。

  6,由一方抚养共同的孩子的,另一方有权探视,阻碍探视一方则有相应的罚款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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