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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离婚程序办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0   点击数:12

新婚姻法律师

  一、服刑人员离婚程序:

  陈某,女,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魏某,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现为服刑人员。陈某与魏某自行相识,并于2002年9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10日,魏某与张某发生斗殴,致张某颅脑受伤,于当日在医院接受治疗,医治无效,于2005年5月30日死亡。2005年5月19日,魏某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依法拘留,2005年7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08年7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十年;魏某现在北京市某监狱服刑。

  2008年8月,陈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与魏某解除婚姻关系。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前往魏某服刑监狱开庭。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陈某与魏某的婚姻关系。

  二、离婚律师分析

  1、服刑人员配偶之离婚请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也是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11条)。通常情况下,只要对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其配偶的离婚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服刑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离婚纠纷属于比较普通的民事案件,当然应当遵照此规定。本案中,原告陈某的住所地在西城区,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

  3、与服刑人员离婚,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级法院系统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很难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多数案件需要经过2次或以上的诉讼。而与服刑人员离婚,一般一次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立案后,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开庭,有时候仅仅需要取得调查笔录。这种做法大大方便的当事人,可谓得民心之举。

  4、犯罪年轻化趋势不容小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80后,而且刚成家立室,扼腕叹息之余,我们不禁要深思:是什么原因导致年轻一代如此冲动?学校有责任(魏某系北京某知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家长有责任,社会有没有责任呢?我认为,主要还是一个社会责任:社会价值导向的偏差。此不赘述。

  三、法律依据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被监禁不满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而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也可选择向被告服刑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现实中,如被告服刑一年以上,建议向被告服刑地(被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但可以大大节约诉讼成本,而且可由当地法院与狱警协调,具有极大的便利性。

  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程序会简便,办理离婚会快些。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可由法院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主管狱警协商,在安排好开庭地点与开庭时间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监狱开庭,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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