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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式如何选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4   点击数:26

成都离婚律师网:沈辉律师

  钱女士,35岁了,买房居住在南京大厂,也非南京土著居民,是东北人氏。钱女士和丈夫于2004年登记结婚,其丈夫户口在重庆,工作单位在江苏吴江。丈夫长期不回来,双方感情相当淡溥。本人不想继续这样的生活,与丈夫沟通,两拍即合,也同意离婚,但咨询了不少人,发现自己的婚,还很难离,不知在何处办理离婚手续?想寻求指点。

  成都婚姻律师分析:先说一下离婚程序和方式。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认为感情已破裂,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必要,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同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到原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就是双方领结婚证民政局)办理,需要携带的材料,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书面协议(一式三份)等,这种方式比较省事、简约、平静,但前提是双方能理智对待已经破裂的感情,能心平气和地看待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只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这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起诉,由法院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判决离婚;依据有利孩子成长原则,判决由谁抚养孩子;根据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处理进行分割。

  再结合钱女士的具体情况。从钱女士的立场考虑,为减少诉累,免得奔波之苦,双方最好进行沟通,理性对待离婚,达成协议,共同到原登记的民政局一次性了结,否则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得在重庆或吴江的基层法院起诉。但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前面说了钱女士是东北人,就是说当初,双方登记的地方,肯定不是南京某区县,要么在重庆,或者在钱女士老家东北,协议的话,这场千里劳顿是必需的;如果想规避这场辛苦,可以协商,可由其丈夫在南京大厂地区法院起诉,共同到法院调解离婚,取得一份调解书,也很省事的。但前面说了,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双方得理智看待离婚,有共同把离婚的程序给办好的想法。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双方自愿离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是:双方自愿;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夫妻双方的财产(包括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协议离婚的程序是:双方共同到发给自己结婚证的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签好离婚协议,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的特点是:离婚快速、效率高、简便易行、成本低。但问题是:相当多数的人在离婚问题上已经闹的不可开交,矛盾重重,根本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离婚,只有通过诉讼离婚,别无他法。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在协议离婚无法进行情况下的做法。其实质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财产(债务)处理不能达成一致。以上三点只要有一点存在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关于诉讼离婚,本文只就离婚做一分析,而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另有表述。

  在诉讼离婚中,离婚的实质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破裂则判决离婚;感情没有破裂则判决不准离婚。感情是否破裂属于一个抽象的概念,普通人并不好理解这一概念的含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审理离婚并不以过错为标准,而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需要考虑的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等等。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起诉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财产目录等相关证据。在起诉状中,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离婚;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财产如何处理等。当事人还需要将自己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讲清。诉讼离婚麻烦、时间长、结果不确定,需要耗费较多的精力和财力。以上特点会与对方的抵触、反抗、反对程度成正比,即,对方的抵触、反抗、反对程度越高,难度越大。

  在诉讼离婚中,当事人经常有的一个错误认识是:只要我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会判决不准离婚。实际上,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不与对方在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后,再起诉离婚,法院必然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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