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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面临离婚纠纷时可能产生的错误想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点击数:44

  作为一名婚姻诉讼律师,笔者发现当事人面临婚姻纠纷时,囿于法律知识缺乏,及手忙脚乱、情绪激动,难免会对离婚纠纷产生各种各样的误解:

  一、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出轨,无过错方就可以多分或全分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上,能多分财产的情形只有两种:

  1.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2.对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

  发生离婚纠纷时,过错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无过错方才可以多分或全分夫妻共同财;过错方出轨,只是说明其对感情不忠,并不能证明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二、如果能证明对方出轨,无过错方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实际上,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种: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出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婚外情,即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或婚外恋,譬如一夜情、通奸等等;

  第二个阶段:同居,即过错方在婚外情的基础上,还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包养小三;

  第三个阶段:重婚,即过错方在同居的基础上,还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譬如对外声称对方是其配偶、与其举行结婚仪式等等。

  发生离婚纠纷时,能够证明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同居、重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证明不了或只能证明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情的,则得不到损害赔偿。

  三、分居满二年或二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就会准予离婚

  实际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条件是:

  1.存在分居满二年的事实;

  2.两地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3.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双方执意要离婚。

  发生离婚纠纷时,夫或妻一方仅是证明双方分居满二年的,还不足以让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夫或妻一方还要证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四、谁先提出离婚的,谁将先处于不利的地位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所谓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夫或妻一方起诉离婚,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法定权利。

  在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按照夫妻平等原则,五五对分,并不会因为夫或妻一方先提出离婚诉讼,就会照顾应诉方。

  在子女抚养上,人民法院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不会因为夫或妻一方先提出离婚诉讼,就会倾向于限制其直接抚养子女或强迫其直接抚养子女,不合理地让其多负担或少负担抚养费。

  总之,发生离婚纠纷时,人民法院在确定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并不会考虑究竟是哪一方先提出离婚诉讼的。

  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你就休想反悔

  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一定要及时拿到民政局登记;如果没经登记,离婚协议书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在将离婚协议书拿去登记之前,夫或妻一方随时可以反悔,对方不可强迫其前往民政局登记,不可强迫其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或确定抚养权归属,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关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

  说白了,仅是签字,不经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六、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女方名字,女方没份。

  这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1.对于婚前购置的房产,如果是男方独自出资,则女方确实无份;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女方是否有份,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没有统一标准。

  2.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如果是用男方个人财产购置,则女方确实无份;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则无论房产证上是否有女方名字,女方均是有份。

  因此女方是否有份,视乎是婚前购置还是婚后购置,男方单独出资还是两方共同出资,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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