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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研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2   点击数:8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1.提出请求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可以请求承认和执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外国法院。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其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国际条约或安排另有规定,则按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有国际条约,按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甚至没有互惠关系的,均可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外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必须按国际条约规定进行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2.请求提出的期限。我国法律对外国法院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期限尚无明确规定,但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的1条第2款答复“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审查。根据国际惯例,对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审查,有实质审查 和形式审查两种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规定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我国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仅审查原判决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不对案件判决的实质做变动,不改变原判决的结论性意见。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传统不同,要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采取形式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根据互惠原则审查后,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不符合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或退回请求国法院的请求)。经审查,认为该判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条件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判决有执行内容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执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需要明确的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而不是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二、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个问题

  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一)申请与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对与我国没有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与我国有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适用该规定,而应适用国际条约。

  另应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外国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此外,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得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二)管辖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 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承认的方式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或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书一 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可以重新提出离婚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人的申请为人们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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