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其它 > 正文

离婚后户口迁回原籍是否应享有本村村民待遇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27

成都婚姻律师

  一、案例

  李某某于1977年出生并落户长安区某村民小组,1999年4月23日因结婚登记将户口迁出。2006年4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因无法再婆家继续居住生活即于2007年7月4日将户籍迁回娘家村组。户籍仍登记在娘家村组。且其至今未再婚。2013年3月份,该村组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30000元,却拒绝给李某某分配。一审法院判决该原告所在小组承担给付之责,被告村委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征用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的补偿,该补偿应由土地共有人共同享有。原告先前虽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出,离婚后将户口迁至本村组生活。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具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且原告的新农保、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均交在被告处,原告登记户籍时间在被告村征地款分配方案限定的统计户口时间之前,亦未在别处享受村民待遇。故,原告应享有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