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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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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领证虽未到场,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点击数:3
成都专业婚姻律师
(一)案例
原告陆男与被告黄女于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1994年12月份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女到男方家生活。后原告陆男委托他人出面在当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而陆男和黄女本人并未到场。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长女已工作,次女仍在求学。2013年开始,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档案资料。而据镇政府原经办人回忆,陆男与黄女确实在其手上领取过结婚证,当时陆男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由陆男的父母请人来办理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不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也查不到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原、被告一致陈述在政府领取过结婚证,故本院对原、被告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行为予以确认。原、被告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明知结婚证是请他人代办,也拿到结婚证,并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不管结婚登记时原告有无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属无效婚姻情形。鉴于原、被告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审理中,被告也不愿意离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陆男要求与被告黄女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评析
我国虽然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即颁布实施了《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领取结婚证结婚。但实践中,法院仍然长期认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直至2001年后,法院才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未经登记结婚同居生活的,以同居关系对待,且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在2001年前,对未经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并不采取完全否认的政策,而是从尊重婚姻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有条件地认可事实婚姻关系,登记与否并不是婚姻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虽未到场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事实上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结婚登记瑕疵不影响婚姻登记效力
在新《婚姻法》施行后,对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上或实质上瑕疵的,我国也并不采取一概否定之政策。程序上的瑕疵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机关领取结婚证,但本人提供了有关证件,双方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本人对结婚证未提出异议的,司法实践中仍按有效婚姻处理。实质上的瑕疵如婚姻当事人未达婚龄、或存在重婚等无效婚姻事由的,在无效事由消失后,不得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在胁迫事由消失一年后,也不得再申请撤销婚姻。由此可见,我国对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关系,采取尽力挽救之政策,注重当事人是否在实质上符合结婚要件,如实质上符合结婚要件,对其婚姻采取保护之政策,认定为有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