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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重婚又外遇,两妻子联手索赔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8   点击数:4

婚姻案件律师

    (一)案例

  三年前,曹先生到广州打工,认识了当时在酒店工作的白小姐,并很快与之陷入热恋。白小姐不是传统意义的好女人,她长得漂亮,身材婀娜,在与冷先生交往的同时,仍与几位有身价的老板保持亲密关系。2008年,曹先生在广州的事业受到重创,急需一笔资金周转。按照白小姐的行事作风,她一定会在短的时间内,与“毫无价值”的曹先生分手。但这次,她不但没这么做,反而拿出多年的积蓄,帮曹先生度过难关。可这帮助并不是无偿的,她要求曹先生拿钱前,必须与她登记结婚。为了挽救自己的事业,曹先生同意了,并在当月与其在广州登记。那时,白小姐并不知道,曹先生在万里之外的老家,已经与冷女士结婚两年多了。时光荏苒,转眼间又是两年。白小姐和曹先生的婚姻一直维持聚少离多的状态,敏锐的她意识到,丈夫的世界里可能存在其他女人。于是,再一次应酬后,他翻出了曹先生的手机和钱包,在里面发现了曹冷二人的结婚照片,以及他与另一名女子的亲密自拍……至此,她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了,掉进自己挖的陷阱里。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她雇佣私家侦探对曹先生进行调查。这时,她才知道,自己由始至终都是小三,只不过以前是没名没分的小三,现在算是嫁进门的“妾”。她愤怒,她不甘,她想要曹先生付出代价,可这时,她除了拥有这段婚姻,已经一无所有。她太了解社会的现实和黑暗,她觉得离婚可以,但必须给自己搞一笔傍身的钱。一番思量后,她决定找冷女士摊牌,向她寻求帮助……之后白小姐找到了冷女士,对冷女士说:“你以为,他就我们两个女人。你以为,他不在你身边的时候,都陪着我吗?我告诉你,除了你我,他还养着其他女人。我来不是为了和你争男人,我想给你联手,将他背后的女人的抓出来,我只想在结束这段荒唐的婚姻后,仍能保证生活无忧。”白小姐的话,一字字钉进冷女士的心里。想到丈夫的背叛,她的愤怒转变为报复的燃料,终同意了白小姐的要求。这次会面后,她一直和白小姐保持联络,并在两个城市对曹先生的行程进行跟踪。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她们确定了“小三”的位置……拉回思绪,冷女士和白小姐对视一眼。就在刚刚,她们看到曹先生与一名女子相拥走进这家宾馆。按照白小姐的计划,由她大闹,分散曹先生和“小三”的注意力,而冷女士负责将二人偷情的场面拍下来。然而,冷女士并不打算按照计划行事,她是要拍下相片,但是不是为了离婚后稀薄的赔偿,而是为了将丈夫和“小三”不要脸的行为公布于众……冷白二人各怀心事,紧随曹先生走进宾馆。

  (二)法律评析

  本案中,首先,曹先生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冷女士可以以曹先生存在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同时,白小姐和曹先生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但白小姐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索求相应精神赔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曹先生虽然构成了重婚罪,冷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而不应该采取极端的方式。这样做不仅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还侵犯了曹先生的隐私权,曹先生是有权利进行索赔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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