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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1   点击数:3

  一、亲子鉴定结果有一定证据属性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婚姻调查取证的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来使用。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目前大多还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情况出现的不多。

  二、亲子鉴定结果一般来说不能作为违反“忠实”的证据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否据此作为其违反“忠实”义务而作为婚姻诉讼的证据呢?从我国历来的情理角度上来讲,显然是没有疑问的。但从法理上来说,却不尽然。

  《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主观上进行要求的,像“包二奶”、“一夜情”等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至于在保持家庭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有子女,能否作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依据,《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也就不能将二者简单划等号,至于是否违背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亲子鉴定”问题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一个尚待继续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但总而言之,“亲子鉴定”结果在案件事实上的证明效力是有限的,其能直接证明的只有一点,那就是被鉴定人之间否具有血缘上的身份关系。由此,对于“亲子鉴定”结果是否有其他证明效力要结合其他证据具体案件具体判断,法律上都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三、亲子鉴定结果当做证据使用可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亲子鉴定”结果在诉讼当中应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直接证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证明是否具有血缘上的身分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层面上证明,如要超出此证明力,就需与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尤其是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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