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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的举证责任承担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点击数:20

成都亲子鉴定律师:沈辉

  一、案情

  2008年3月,王某与方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7日后订婚,订婚时王某给付方某彩礼款52800元。订婚后双方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不久方某怀孕,遂回到王某老家待产,未与王某在一起生活,2008年11月王某不同意和方某结婚,要求方某做人流。方某不同意,独自一人回到宜黄生下一子方宝。2010月2月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方某返还彩礼52800元的诉讼请求。王某认为方宝不是其亲生子。方某向法院提供了方宝的出生证明,住院分娩的病历资料1套。

  二、分歧

  拒认亲子的亲子鉴定举证责任谁负责?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方某申请亲子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方某其已提供了方宝的出生证明,住院分娩的病历资料1套已能够证明方宝系其所生的证据,王某认为方宝不是其亲生儿子就应由王某申请亲子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

  三、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方某所生之子系其与王某所生,参照有关规定,方某就可不返还彩礼款52800元。如不是王某所生,方某就要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理由为:(1)《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方某已完成了与王某同居导致怀孕及在合理的怀孕期内生育了一子的举证责任;现王某为了得到法院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就应围绕其诉讼请求来提供证据,为此,王某对方某所生之子不是其亲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本案中,本着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及由王某承担亲子鉴定的举证责任也有利于鉴定机构真比较顺利地获取检材。

  综上所述,本案的亲子鉴定应由法院指定王某承担举证责任,如王某不予以配合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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