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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存在过错时,男方可以起诉要求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1   点击数:79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某(女)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张某某2003奶奶8月生育一女。张某某长期迷恋法轮功,在怀孕期间仍不知悔改“修炼”法轮功,甚至几天不吃不喝,严重影响胎儿的健康。女儿出生后,张某某仍不停其父母及单位的劝说,沉溺于练功之中,并对王某某和女儿进行打骂。2003年10月张某某离家出走,不履行妻子和目前的义务,致使其女儿身体虚弱和多病。王某于2003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婚后长期沉溺于低俗爱好之中,京城打骂王某和女儿,且离家出走,不尽抚养女儿之义务,存在严重过错,法院对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受理。鉴于张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并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对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并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原审法院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从本案处理看,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程度足以证明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期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虽然此时仍处于女方刚分娩不久,按《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因女方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婴儿的正常生长,并直接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故法院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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