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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条件及流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4   点击数:36

成都诉讼离婚律师:沈辉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二、诉讼离婚的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离婚的流程

  (一)原告提起诉讼

  1、书写离婚诉状,诉状内容包括:

  a、原告、被告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b、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你的主张是什么,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等等;

  c、事实和理由,即简述一下婚姻的状况、离婚的原因等等;

  d、具状人一栏由原告亲笔签字。

  2、提交诉状,诉状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法院,原告保留一份。

  3、提交证据材料, 一式二份。

  4、交纳诉讼费,案件由法院决定受理。

  (二)被告应诉答辩

  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以不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开庭时提出口头答辩,但被告要针对原告的诉状积极准备证据材料。

  (三)开庭审理

  法院通知开庭日期,双方均应到庭参加庭审,庭审前,法官可以组织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即开庭,庭审过程中,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原、被告举证质证;双方辩论。庭审结束后,法院必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即可结案,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由法官进行判决。

  (四)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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