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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婚姻易结难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点击数:41

涉外离婚律师

  为了去台湾淘金,她闪电结婚,所有的幸福憧憬,随着短暂蜜月的结束,化为泡影。“结婚后,他依然可以像断了线的风筝一样自由飞翔,而我却被牢牢地拴住了。”陈灵(化名)这样概括她的涉台婚姻,为了重获婚姻自由,陈灵诉至法院,在庭审中上演了一出真实版的“独角戏”,近日,盘龙区法院支持了其离婚请求,陈灵“赎”回了自由身。据了解,很多女孩有着和陈灵一样的遭遇,在用婚姻博弈幸福的“战斗”里,是什么让她们“很受伤”?

  一、短暂甜蜜后的“独角戏”

  陈某20岁时,自己开了一家服装店,当起了小老板娘。2003年年底,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台湾籍男子白某,白某比她小两岁。2004月3月,陈某和白某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到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蜜月中,一想到婚后到台湾生活的场景,陈某就感到很幸福。一晃3个月过去了,同年6月,白某以先回去办手续,再过来接陈某为由回了台湾,陈某依依不舍地目送他踏上了回程之路。陈某没想到,丈夫这一走,就是他们见的最后一面。

  陈某不停地给丈夫写信,可信件却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她给丈夫打电话,电话那头却冷若冰霜。这样熬了3年,陈某提出离婚,希望白某能过来办理离婚手续,白某在电话里告诉她:“你想离就离。”丈夫始终没有过来。于是,她委托了律师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2007年6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一份《公告》,依法向白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白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程序在严格地一步一步走下去,陈某依然没有关于白某的任何消息。公告期届满后,一场没有被告的庭审在盘龙区法院进行。被告席上空无一人,一场本该属于两个人的离婚官司,成了陈灵一个人的“独角戏”。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的夫妻,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长期两地分居,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尽义务,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陈灵要求与白某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遂当庭作出判决:准予陈灵与白某离婚,受理费100元和公告费260元,由陈某承担。

  二、离婚多源于功利性闪婚

  近年来,涉台结婚案件呈现日愈增多的趋势。办理过多起涉台离婚案件的许思龙律师表示:“许多委托我代理涉台离婚案件的女子,初衷都是想以婚姻为跳板,去台湾淘金。在这种直奔主题的意识支配下,她们和对方从认识到结婚再到分别往往只是两三个月。”

  婚姻家庭律师认为:“是闪婚与功利心,导致了她们对婚姻有了错误的认识。”李华分析,造成部分女子涉台婚姻走向破裂的原因,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缺乏沟通。男女双方经介绍,认识两三个月甚至更短时间就登记结婚,相互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姻不牢固。

  二是选择闪婚。涉台婚姻中,很多女孩都很感性,靠自己的憧憬和假想来支撑整个感情生活,往往不够冷静,认识几天就结婚,好多东西考虑不全,留下很多后患。

  三是功利心。很多女孩希望通过婚姻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她们认为台湾人很有钱,去台湾就是去淘金,所以在功利心的驱使下,婚姻成了一种手段,本想各取所需,不料却陷入困境。李华强调,结婚时一定要冷静,切勿把婚姻当筹码,否则将会遭到冲动的惩罚。

   三、涉台婚姻结婚易结难离

  那么在面对涉台婚姻时,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些什么?在大陆,结婚采取登记制,夫妻双方从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时起,具备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台湾地区,结婚主要实行仪式制,结婚是双方婚后到户籍登记处报备,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报备,也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

  以陈某的案例来说,白某到大陆与陈某结婚,适用婚姻登记制。白某必须出具《无配偶证明》,而该《证明》是根据其户籍底册的记载出具的,但如果其结婚后没有去备案,在大陆,同样可以出具“无配偶证明”。此外,白某回台湾后,留下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陈某如果另铸爱巢,将被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而白某是不受大陆法律约束的。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一方为大陆地区居民者,其结婚或离婚的效力,依台湾地区法律,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法律。

  公证处公证员表示:“只要双方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涉台婚姻是有效的。”离婚律师提醒,涉台婚姻结婚容易离婚费劲,恋爱双方要多方了解,不仅要了解对方的人,还要认识他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这样可以“摸摸底”,在有了充分的感情基础后才可以选择结婚,而且在结婚前,要充分学习两岸的法律法规,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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