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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13

  涉外离婚,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离婚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登记程序。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诉讼离婚的,则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一)登记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是在国外定居的,那么原告必须在我国境内,并且在我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由原告向其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在国外定居的,则被告必须在我国境内,并在我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且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由原告向被告户籍地 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国或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离婚引起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和一方对他方的经济 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也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并处理。在处理这些问题中涉及金钱给付时,原则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与不少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这些判决不便强制执行。为了保护中国公民及其子女的额合法权益,因此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如果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居住在我国境内有相当财产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保。到期不履行的,由保证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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