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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公证程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8   点击数:10

  导读:涉外婚姻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有一个复杂的公证、认证程序,接下来,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涉外离婚公证程序:

  一、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

  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

  3.将经过第1、2步骤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办理认证。

  三、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

  四、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 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 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 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

  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涉外离婚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完公证手续后最好马上做认证手续。

  因为有的公证书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果办理完公证后六个月仍未认证,则该公证书本身就已失效,领事馆也不可能对此进行认证。

  (二)、公证和认证手续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办理。

  比如不能在北京做了公证后再拿到上海做认证,这是不可以的。

  (三)、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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