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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国外如何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点击数:30

成都涉外婚姻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除婚姻关系。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婚姻关系就此解除。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国外的一方不同意离婚。在国内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需提交离婚起诉状、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被告在国外的住址。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及最高院、司法部、外交部的相关规定,受诉法院将需要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通过法院系统呈递到司法部,司法部通过外交途径向被告送达。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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