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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罪的认定与区别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15   点击数:14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重婚罪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1、重婚是婚姻当事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又缔结婚姻的行为。依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包括两种行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明知"是构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此罪。

  2、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没有结婚,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男女双方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婚姻均经过婚姻登记)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过法律手续的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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