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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浅谈离婚的调解方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0   点击数:5

  原告何某某,女,现年28周岁,被告蒋某某,男,现年34周岁,男方比女方大6岁。二人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一名油田工人,家住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家境条件比较好,而被告却来自农村,经过多年的打拼现在在某公司做厨师,虽然挣的不少,但却不是正式工作,正是由于二人的年龄差距及男方的工作问题才导致了本起纠纷的发生。案子到庆新法庭之后,办案人迅速阅卷,当看到结婚证时,办案人不解了,怎么10月份才结婚,不到一个月就要离婚呢?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里面有没有隐情呢?这个案子深深的在办案人心里印下了一个痕迹。果然,通过庭前调解,事情的真相终于大白了。原来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女方这次起诉离婚并不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受到了其家人的强烈反对才被迫起诉离婚的,其二人夫妻感情非常的好,根本谈不上破裂。

  庭前调解时,办案人对原告讲:他曾给一个像原告这样的女孩回答过,钱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没钱不一定不幸福,有钱不一定幸福! 金钱两个人可以共同挣的,而且共同挣来的钱用得开心,共同从苦难中走过来的感情反而珍惜,就算现在穷,只要日子过得去就行,至少和心爱的人在一起,所以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感情!钱可以再挣,感情可以重来吗?重来的感情还会和以前一样吗?感情可以用钱来买回吗?感情过去了就是过去了,钱没有了可以再挣! 而且真爱难寻!找一个爱自己和自己爱的人更难! 原告听到这一席话后,眼泪流了出来,或许是办案人的话真的打动了她的心。

  目前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固有特征,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只有这样才能使离婚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具体到离婚案件,笔者认为可以试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解:

  一 、唤起旧情法。即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经历的回忆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二、消除隔阂法。夫妻间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该方法就是利用证据来消除双方的怀疑,这类离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狭窄,缺乏气度,往往为了一些捕风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怀,所以法官应着重从消除疑心来促成双方和好。

  三、打破幻想法。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

  四、真情打动法。即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情长,促使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

  五、批评教育法。即对有缺点、错误的当事人进行适当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达成和解。

  六、“冷处理”法。即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拖”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重新冷静地考虑离婚问题。

  其实办案人针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专门采取了特殊的调解方式--真情打动法,面对原告此时此刻内心的矛盾,办案人看透了女方的内心苦闷世界,通过提高其自信心,对其给予支持,来改变她的内心想法,最终本案已双方当事人和好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总之,法官做为裁判者、做为社会矛盾的斡旋者,应充分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恰如其分地利用上列一种或几种方法来调处离婚案件,从而提高离婚案件的和好率,真正达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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