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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8   点击数:8

  导读:探视权在执行方面有难度一直都存在的问题。在众多案件中,探视权的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

  (一)探视权的执行标的难以确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要么是物,要么是行为,而探视权的执行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探视权及其行使的方式。由于这一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造成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二)缺乏法定的适合此类特殊案件的相关执行措施.

  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冻结或代为履行等,在执行探视权中均不能适用。由于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就不能像执行过付财物对当事人的子女本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来执行。

  (三)执行程序终结难以确定。

  审判实践中,探视权一般每年至少有几次,或十几次。这样在执行操作中,经常出现上一次探视权刚刚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又直接来找执行法官要求行使这一次刚刚到期的探视权的行使。造成执行法官对探视权执行案件程序难以终结。执行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此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致使执行产生较大争议。

  【对探视权执行难的应对措施】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赡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但是,因探望权纠纷的发生,大多数是由于夫妻在离婚时就矛盾重重,离异后又不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而产生的。所以,在探望权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难度。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如何去执行呢?每一个执行法官做法不一,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定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探望权的执行也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探望权的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执行法官首先要深入细致地了解双方当事人思想上拒绝执行的原因。

  然后,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法制宣传工作和相关解释工作,消除双方当事人间的疑虑,告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育父母从照顾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自觉履行义务。

  第二,要求有法定协助义务的相关单位协助执行。

  探望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果探望受阻的,可以考虑由未成年人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由执行法官联系这些协助单位,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也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第三,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具体措施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探视权执行难的应对措施】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赡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但是,因探望权纠纷的发生,大多数是由于夫妻在离婚时就矛盾重重,离异后又不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而产生的。所以,在探望权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难度。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如何去执行呢?每一个执行法官做法不一,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定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探望权的执行也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探望权的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执行法官首先要深入细致地了解双方当事人思想上拒绝执行的原因。

  然后,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法制宣传工作和相关解释工作,消除双方当事人间的疑虑,告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育父母从照顾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自觉履行义务。

  第二,要求有法定协助义务的相关单位协助执行。

  探望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果探望受阻的,可以考虑由未成年人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由执行法官联系这些协助单位,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也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第三,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具体措施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的,多是夫妻在离异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异后无法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如果监护一方就是不让探视,法院如何采取强制执行?判决容易执行难的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将会尤为突出。

  《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可采取的做法:

  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权利强制执行,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儿童交付给享有探望权的当事人,因为这样就涉及到对人身执行的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既不人道,又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根据司法实践,在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

  3、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应区别情况对待。

  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知识总结: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解除,父母对子女都有亲权。但是,如果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其实现亲权的意义就成为没有必要。因此,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必要的教养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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