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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是什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0   点击数:10

  一、数字遗产的范围

  一般来说,数字遗产大致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用户账号密码类,如常用的QQ号、MSN号、微博账号、E-mail密码等;第二类主要是文件与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空间日记等;第三类是网游用户配备的游戏装备;第四类是Q币等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显然,后两类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

  二、数字遗产的特征

  因为数字遗产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我国法律尚未对其加以明确的界定。数字遗产中的部分具有财产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具有一些新的特征。本文认为,数字遗产最起码应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新特征。

  1.虚拟性。数字遗产依托于互联网,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或网络硬盘中,并未占据真实的物理空间,故其具有虚拟性毋庸置疑;但部分数字遗产如网络游戏装备、Q币可以通过现金购买或通过网络交易转化为现金,数字遗产具有从虚拟物转化为有体物的可能性。

  2.私密性。或许数字遗产产生的最大动力即是其具有的私密性,很多用户正是因为互联网对个人的隐私提供了有效保护而乐此不疲,这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进行查询显然不同。

  3.占有主体的双重性。数字遗产是基于网站或网络运营商、网游开发商搭建服务平台,网络用户通过特定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形成的,某种意义上是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共同创造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网络运营商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予以调整和规范。

  4.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可行使权利的差异性。正是因为上述的数字遗产是在网络运营商搭建特定的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相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可能因为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内容的不同,导致继承者可行使权利的差异性,这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其权能由法律统一规定明显不同。

  三、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

  在国内,以网络游戏装备被盗引发诉讼为契机,引起了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关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从大的方面说,有“非财产说”和“财产说”之争。

  坚持虚拟财产并非财产的观点认为,虚拟物品仅是电子数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上的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非财产说”显然已经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相冲突,也为司法实践所否定。2005年1月,上海的程某利用担任上海某公司游戏中心客户服务部组长的职务便利,将300余个“上游棋牌”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内,后辞职。2005年3月,程某将上述用户账号、密码及1500余万枚价值人民币共3万余元的游戏金币出售谋利达1.3万元。后被法院判决成立职务侵占罪。

  持“财产说”的观点认为,虚拟物品属于财产,应该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2003年“网络财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官在解释为什么支持原告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时说:“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所以,“财产说”应该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虚拟财产拥有人的权利属性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债权说、物权法和新型财产权说等几种观点。本文认为,虚拟财产兼具上述三种财产权的部分特征,将其界定为独立的新型财产权较为适当。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海俊即认为,“在网络时代,人类由于对网络的使用而产生了对于相关的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信息的隐私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因为这些个财产利益,具有权利的属性,所以人们开始讨论这些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的问题。”

  上述人们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相应地也可视为是对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

  以上是小编对数字遗产的全面介绍。随着网络普及化的程度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已经意识到,“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既是一个前卫的话题,也是一个严肃的话题,更是法律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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