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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可否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1 点击数:21
抚养权律师
父母与子女不能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养老就能拿遗产,不继承可不赡养,这些都是违法的。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这个权利和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侵犯权利,法律将自动介入,比如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构成遗弃罪,是要受刑法惩处的.反之也同样.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矛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这是流传了数千年的古训。某市的张老太太决定“养女防老”,把房产赠与女儿,让女儿给自己养老送终。在办理公证时却得知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公证处告诉他们,父母与子女间不能办理这种以赠遗产为代价的抚养协议,子女给爹妈养老不能讲条件。张老太太已年过七旬,有两子一女共三名子女。自从老伴儿过世后,张老太太就一直和女儿王雪一起居住。考虑到两个儿子都居住在农村,女儿家住城里,照顾老人比较方便,老人决定让女儿给自己养老送终。张老太太把三名子女召集起来,开了个家庭会议,宣布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女儿王雪,自己的晚年生活及后事由女儿负责料理。两个儿子表示同意,自愿放弃继承权,但也不负责母亲的晚年生活。一家人达成一致后,准备到公证处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三兄妹来到于洪公证处,却被公证员告知,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不能办公证。“咱家老人和子女都同意了,女儿给老人养老咋还违法呢?”三兄妹都很纳闷。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但是,这个“抚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也就是说,爹妈和儿女之间不能办理这样的遗赠抚养协议。另外,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应该讲条件、讲价钱。无论房子给不给王雪,她都有义务赡养母亲。继承权的放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产生。在老人还健在的时候,他们表示放弃继承权是无效的。他们对母亲同样有法定赡养义务,不能因为表态“不要房子”就对母亲撒手不管。
这个遗赠抚养公证办不了,应该办个啥公证能保证母亲的晚年幸福,避免咱们哥们儿间的纠纷呢?“建议王氏三兄妹就如何分担赡养义务订立赡养协议,然后进行赡养协议公证。赡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之间为履行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根据规定,赡养协议公证应当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3)赡养协议草稿(公证处可代为当事人起草赡养协议);(4)其他有关材料,如赡养人、被赡养人经济状况、身份状况、身份状况证明。由于王氏哥俩儿居住在农村,生活负担较重,王雪有固定收入,负担较轻,母亲可随其居住,由女儿负责其晚年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但两兄弟也应支付一定赡养费。对于他们最关心的房产问题,张老太太可以以立遗嘱的形式决定给谁。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子女间的纠纷,王老太也可以放心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