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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冲突的效力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点击数:33

继承律师

  王老先生73岁,他的老伴早在10年前已经去世,唯一的儿子远在美国,无法照顾他。在2011年的时候,王先生与养老院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由养老院负责他的衣、食、住、行、医疗、殡葬等费用,直至他“百年”为止。同时,养老院享有王先生全部财产的权利,包括其名下房产一套,及其全部生活用品及存款等。2013年7月,王先生的儿子回国看望他的时候,王先生觉得还是要将房子留给儿子,于是立下遗嘱:将来过世后,将房子留给儿子,存款给养老院。2014年3月,王先生去世,关于房子的归属问题,养老院与王先生的儿子对簿公堂,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同时《继承法》第5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当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有遗嘱,且相互抵触的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与养老院签订遗赠养老协议,也可以自己立遗嘱处分财产,但是当这两者有抵触的时候,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是高于遗嘱的效力的,对于遗赠抚养协议中已经处分的财产,遗嘱中的相关内容就无效了,所以王先生的该房产所有权,在他去世后,是属于养老院的。

  一、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按《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此协议。

  一般情况下,对老人有赡养义务的是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但是因各种原因,现实中确实有不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起赡养老人义务的事。

  虽然《继承法》也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此规定并不明确,如何认定扶养较多?怎么适当分?都可能有争议。所以,如果在事先签订有明确的遗赠抚养协议就可以避免相关不确定的纠纷。

  二、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要注意什么?

  关于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

  (一)遗赠抚养协议不同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以受赠人承担遗赔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重要条件,实际上是一份双务合同,要双方共同签署才能生效。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应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组织。法定继承人本来就有赡养义务,不属于此范围。

  (三)在继承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遗赠。即使被继承人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之外另立遗嘱且内容与遗赠抚养协议冲突,也应该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不论谁先谁后。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应该尽量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现实中如何“扶养”才是符合条件的“扶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产生争议,且“扶养”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双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都会增大。因此,对如何“扶养”,中途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应该尽量在协议中事先明确。以免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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