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遗赠抚养 > 正文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3   点击数:15

成都遗产继承律师:沈辉

  一、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3)遗赠抚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实践中,涉及到被扶养人死后遗产分割的问题,为了避免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子女的纠纷,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都会办理公证。同时,即使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了公证也不一定能够获得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定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外孙子女不能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基于以下原因: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