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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4   点击数:22

  案情:

  张某的父母在他还没有记事的时候就离婚了,张某一直由母亲抚养,张某从来没有见过父亲。

  张某初中毕业后,母亲征求张某意见后,和同事朱某组成了家庭。这样张某就和母亲及继父朱某一起生活。在张某高中毕业的那年,张某的父亲来找张某,要求张某和他一起生活。这时,张某才知道,原来父亲当年由于哥们义气而触犯了法律,被判了刑。出狱后,父亲就四处打工,现在终于有了稳定的工作,还用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想接张某和他一起生活。

  由于这么多年都没有和父亲接触过,张某还是决定和母亲一起生活,只是在节假日的时候和父亲一起住。这样一晃10年过去了,去年初,父亲被查出胃癌晚期,当时张某刚好负责一个新项目,因为工作的事,不能24小时陪在父亲身边,于是张某请了一个保姆照顾父亲,只要有空,张某还是自己来照顾父亲。但没多久,父亲还是因病医治无效而过世。

  在处理父亲的后事时,张某的叔叔向张某出示了一份遗嘱,说张某的父亲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了自己。过了一个月后,张某的叔叔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张某父亲名下的房产。

  庭审中,张某的叔叔向法院出示了这份遗嘱,该遗嘱中写明,我过世后我的房产由弟弟继承。但遗嘱所有的内容都不是由张某的父亲所写的,只有一个签名是张某父亲的。在这份遗嘱上,还有见证人的签名,见证人是张某叔叔的妻子。张某叔叔当庭称,这份遗嘱就是他妻子写的。之所以张某的父亲没有亲笔写,是因为张某父亲的身体不好,就委托见证人张某叔叔的妻子帮他写的。

  分析: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作为被继承人的张某父亲在有生之年,当然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张某父亲笔书写的,不属于自书遗嘱。同时,该遗嘱只由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这个唯一的见证人代书,不符合见证遗嘱的形式。

  这里还要强调的是,《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份遗嘱的见证人,恰恰是与继承人张某叔叔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张某叔叔的配偶。

  综上所述,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张某叔叔无权依据该遗嘱继承张某父亲名下的房产。

  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并按法定继承对张某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处理。

  关于遗嘱继承的知识拓展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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