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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浅谈遗嘱继承法律小知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65

继承律师

  案例

  王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并且积累了一定的积蓄。随着年事已高,为了防止日后两个儿子因为自己的遗产处理不当起纠纷,便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大儿子见财产分割已定,便逐渐对王女士不闻不理,很少承担赡养义务。王女士见此情景,心灰意冷,于是又自书了一份遗嘱,言明撤销此前的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所有的财产改由小儿子一人继承。不久,王女士去世后,两个儿子因为两份不一样的遗嘱起了纠纷,双方诉诸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按照王女士第一次所经过公证的遗嘱来分配遗产。

  很多人不明白,王女士最后所立的新遗嘱,为什么不能抵消前面那份公证遗嘱呢?这就涉及到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了,今天就通过这则案例来和大家讲述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遗嘱继承有哪些类型?

  我国目前的遗嘱类型共有五种,分别是: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形式或内容冲突,遗嘱如何认定?

  1、没有公证遗嘱的前提下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已有公证遗嘱的前提下,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3、有多份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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