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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妈妈能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30   点击数:70

  导读:进城打工的少女林某为了迅速致富,竟选择了一条“捷径”——替富翁陈某“代孕”生子,可她生下的是女儿。陈某不肯支付小玉开出的小孩天价抚养费,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X市X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代孕”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情回放
 
  富翁求子心切找人“代孕”
 
  46岁的陈某与妻子黄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夫妻共同创业。 经过20多年的打拼,他成为亿万富翁。陈某和妻子感情很好,两个女儿也非常争气。然而,陈某想要儿子,可妻子的年龄已不容许再生育了。陈某瞒着妻子找人 “代孕”生子,来自偏远山村的林某被陈某选中,并口头约定“代孕”条件。
 
  陈某和林某口头约定,林某为陈某生一个孩子,如果生的是女孩,孩子由林某自己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如果生的是男孩,孩子由陈某抚养,陈某给林某购买一套房子、一辆10万元的汽车,另支付现金10万元。
 
  盼子却得女 双方起纠纷
 
  2010年6月,林某在医院里产下一名女婴。陈某失望至极,不久就中断了每个月给林某支付的房贷。林某顿时陷入困境,她频频打电话向陈某要钱。
 
  双方多次协调无果。今年4月,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由自己抚养这个小孩,陈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8万元,并承担小孩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法官调解 双方和解
 
  在X市X区法院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孩子再随林某生活两个月后,由陈某和黄某抚养,林某每月探望一至两次。孩子3周岁以后,寒暑假各随林某生活10天、30天,陈某支付给林某经济补助费10万元。
 
  法官说法,“代孕”子女抚养权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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