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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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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解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1
收养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可因当事人双方协议而成立,也可因双方协议或一方要求而解除。婚姻律师沈辉认为归纳起来,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 ①主体自然终止,即收养关系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而终止;②人为终止,即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解除收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的,只是终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并不终止。因依法解除而终止的收养关系,以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随之终止。
在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如养父母或生父母的情况发生变化;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恶化;因养子女不服管教、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而产生矛盾致使收养关系无法维持;等等。因此,我国《收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并根据收养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态度,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解除方式: ①依当事人协议而解除;②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
协议解除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禁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单方解除收养关系,是出于稳定收养关系,保护养子女合法权益的需要,以防止发生因收养人、送养人相互推卸抚养责任而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权益的情况。如果出现重大事由致使收养关系难以维持的,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应当充分尊重双方的共同意愿和选择。
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解除收养是一种变更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作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2)当事人各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即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书面协议。在养子女成年以前,一般不得解除养关系,但经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同意的,可以解除。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这是为了防止因收养人、送养人相互推卸抚育责任而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权益现象的发生。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养子女已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是否解除,事关该养子女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征得其同意。在养子女成年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对解除收养关系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原送养人同意。
(3)当事人已就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即收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问题无争议,并在协议中作出自愿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
(4)当事人双方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在具体办理时,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至此,收养关系即告终止。
二、诉讼解除收养
诉讼解除收养即一方要求解除的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当收养人一方或送养人或已成年的被收养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问题上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1.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2款和第27条的规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有关事实,包括当事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听取年满1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意见,并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处理收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保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无重大理由的,一般应维持收养关系。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在人民法院达成的已生效的解除收养调解书和准予解除收养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判决准予解除收养关系时,要妥善处理好双方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人民法院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载入调解书后,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再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或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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