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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如何过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3   点击数:57

 

 一、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如果觉得双方协议离婚不够安全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二、协议离婚后,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近日有客户到本所咨询:其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位于金阊区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客户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他的理由是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20万元的折价款。理由是那套房屋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另置房屋。问:如果起诉到法院,能获得支持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该客户的请求。因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如果该客户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三、因离婚办理产权过户的手续以及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为: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 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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