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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俗陋习的破解路径——以人格权为视角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5   点击数:24

        当下,我国一些地区的婚俗陋习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在你我都这么做的背景之下,逐渐形成了一种盲从心理进而导致恶性循环。但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伴随着经济的增长,相应地观念却没有及时转变过来。文化引导的缺位导致部分公民的精神世界贫瘠,只能从他人身上“找乐子”,而这些“找乐子”的行为却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

    多方入手,多管齐下,把婚俗陋习矫正到文明和谐的传统婚俗文化正常轨道上。要想根除上述的众多婚俗陋习,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具体而言,如下所述:

一、畅通私力救济途径和渠道

囿于时空条件的限制,公民在遭遇婚俗陋习中的行为侵犯自己人格权之时,更多地会诉诸于私力救济。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没有涉嫌严重犯罪之时),被侵权人可以跟侵权人在私底下自主协商,通过达成一致认同的协议来解决侵权纠纷。既然能达成一致认同的协议,那么可以推定当事人双发已经相互妥协与让步。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其一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成本;其二,可以减轻司法运行的压力和节约司法资源。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被侵权人跟侵权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熟人,低头不见抬头见。倘若双方对簿公堂,那么情理层面可能会出现一定裂隙。双方在难以达成一致认同的协议情形下,一般才会选择诉讼这一救济途径。换句话说即非迫不得已不得选择诉讼的途径来维权和解决纷争。因此,必须要畅通公民因婚俗陋习中的行为侵犯自己人格权的救济机制。依法鼓励私力救济,在此意义上的私力救济主要是自主协商和第三人介入调解。同时,针对婚俗陋习中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且无法协商和调解的情形,我们也不能放弃民事诉讼甚至是刑事诉讼的公力救济途径和渠道。

二、树立正确的婚俗观

    从公民的意识层面改造以树立正确的婚俗观是尤为重要的。因为人的行为毕竟是由人的意识所支配的,如果意识发生了转变,那么人的行为也会发生相应的转变。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人格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推广,定期开展普法教育和送法下乡等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的活动。鼓励公民自觉学习有关人格权的法律知识,从自我做起,积极主动地杜绝与地址婚俗陋习。遇到婚俗陋习时,要尽可能以身作则,争取做到不策划、不组织和不参与。有些婚俗陋习是明显违反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不仅如此还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参与者应该加强自我修养和自我约束,杜绝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但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因此,婚俗陋习中的过激行为一旦涉嫌违反法律那么该行为毫无疑问也是违反道德的。不仅应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处罚,也应该受到道德舆论的责难。

三、结语

    无论以何种目的建立在人格侮辱上的婚俗陋习,都应该被社会所淘汰。现代的婚俗陋习与传统婚俗无关,而是当下社会的一种社会乱象。如今,这是一个现代文明的社会中,婚俗不仅应该符合道德要求,更应该符合法律要求,婚俗陋习要予以摒弃,不能让婚俗游走在违法的边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淘汰婚俗陋习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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