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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证人的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9   点击数:16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只限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在我国证人有两种,一种是单位证人,一种是自然人证人。单位出具的证言通常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自然人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一、离婚案件中,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1、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和作为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证人能够将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陈述。

  二、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的情况,不能作为证人。

  2、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3、法院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三、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自然人出证应该在庭审中口头陈述,有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包括: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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