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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取证的作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1   点击数:8

  婚外情调查取证的作用

  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另一方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该规定,只有符合上述四种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支持。一般情节的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法定的损害赔偿。

  那么,婚外情调查取证是不是还有什么意义?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问题,而不是“质”的问题,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之一,有效的婚外情证据越充分越好。

  第二,从离婚策略上考虑,如果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能在民间调解、法律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第三,寻求心理的平衡。婚外情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可以向家人或者朋友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寻求精神安慰或者对配偶的谴责以及对子女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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