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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4   点击数:16

  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男子王甲(化名)诉称,弟弟王乙(化名)2013年2月去世,父母分别在2013年5月和2009年8月去世,留下房产一套。父亲王某在2010年12月、2011年8月和10月立下3份遗嘱,明确房产由兄弟二人各得50%。父亲在2011年10月份的遗嘱中表示,之前写的遗嘱都作废,今后不再立遗嘱,即使再写也不作数。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和父亲的存款、抚恤金被弟媳和侄女独占。多次协商未果后,王甲将弟媳杨某和侄女王小乙(化名)告上法庭。

  杨某和王小乙在一审中辩称,王某在2013年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给了她们娘俩。“王甲对父亲不孝,公公晚年一直由我和女儿照顾,其存款已作为生活费使用,抚恤金应归王小乙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由于王乙、王乙的母亲先于王某去世,故其遗产由王甲、王乙、王某法定继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王甲占六分之一份额,杨某和王小乙共占六分之五,抚恤金及工资按法定继承处理。王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经鉴定,杨某提供的遗嘱正文内容手写字迹与落款签名字迹均为王某所写。在王甲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和王小乙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要求。且该遗嘱订立后,王某曾向单位工作人员宣读,并有影像资料佐证。因此,可以认定杨某和王小乙提交的遗嘱为王某对涉案房屋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本案的遗产继承应当以该遗嘱为准。综上,市一中院驳回了王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效力?

  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书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内容抵触,应分不同情况考虑:

  1、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

  2、如果都没有公证也是以最后一份为准;

  3、如果进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嘱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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