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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婚”用人单位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3   点击数:7

    邯郸王女士问:

    我是邯郸人,去年5月我通过了笔试及面试后,于6月与石家庄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11月下旬时,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司遂以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为由,单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就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记者调查:

    记者再次联系王女士了解情况,王女士说:我正式到岗工作后,确实填写了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当时觉得,婚姻状况跟工作也没关系,而且也不想让同事知道我已结婚的事实,所以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后来,公司发现我已结婚并怀孕的事,便要求我主动辞职,我没同意,公司就单方面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劳动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王女士入职时虽在婚姻问题上有所隐瞒,但根据她的工作性质,是否结婚属于她的私事,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王女士的该行为不能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王女士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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