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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可否缺席判决?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3   点击数:19


 

律师答疑:离婚案件是一种解除人身关系的诉讼,应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适用缺席判决时应区别、慎重对待。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2、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在可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可缺席判决;
3、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无法查明事实的,不应当缺席判决,法院应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拘传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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