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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在一起生活,父亲就不用为孩子担责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0   点击数:64

  【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于3年前离婚,夫妻两人离婚时有一个8岁的儿子,经法院判决归张女士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11岁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但是张女士的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前夫支付赔偿费。但前夫以儿子未与其生活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关于本案,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李某不该承担赔偿费用。张女士和李某离婚后,儿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其母亲行使直接的监护权,其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儿子的母亲当然要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没有一起生活的父亲,因其没有监护责任,故也就不需承担相关的监护责任,因此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李某应该承担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条规定,所以,李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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