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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复婚会幸福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31   点击数:23

离婚又复婚会幸福吗?看双方的决定。

离婚后复婚手续如下:

a、办理复婚所需证件

办理复婚手续,男女双方需持当事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b、办理复婚登记程序

办理复婚登记的程序和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一样的。办理复婚登记时,当事人首先需要准备好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或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然后双方需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申请审查通过后,依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另,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办理复婚登记收费标准和办理结婚登记的收费标准一致,当然因各地规定的不同,也许收费会略有差别。

离婚后复婚可以生二胎吗

想生二胎和复婚没有关系,复婚可不可以生二胎,要看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认定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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