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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忠诚协议的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2018-12-17   点击数:105

  从我们经手的离婚案件来看,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70%以上的案件涉及婚外情,而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恋产生方式呈现多元化、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
 
  忠诚协议的出现不是哗众取宠,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大胆尝试,同时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所谓的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的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对于忠诚协议,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此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此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
 
  第二种,此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财产处理权。同时,婚姻关系破裂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要此协议是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法律就应该认可、采信它。
 
  忠诚协议的出现,其实是对于美好婚姻的一种保障,它的出现是一种进步,说明了大家已经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找到了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途径。
 
  但是,婚姻不是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关系,在婚姻中有很多问题不是靠着法律就能解决的,有一些道德层面的问题,就只能从道义的角度去加以谴责。生活上,一些当事人刻意的去制定此类协议追求某种经济和物质,是不正确的做法。
 
  当事人在忠诚协议的处理事项上应该要十分的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遇到配偶要一意孤行的移情别恋,而自己又不能有任何的有效措施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适当的精神补偿或赔偿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不应当简单的、绝对一味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放弃全部的财产或给予巨额的赔偿,否则处理不当贸然起诉,激化矛盾,可能会适得其反,丧失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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