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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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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2019-05-14 点击数:137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许多家庭不仅拥有生活资料,还拥有生产资料;不仅拥有有形资产,而且拥有无形资产;不仅拥有物权形态的财产权、债权形态的财产权,而且拥有股权等形态的财产权。这使得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归属认定及分割问题变得复杂。
其中,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该类股权的性质,不能直接分割出资财产,只能就属于夫妻准共有的股权进行处理。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按份分割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股权,按协商一致的持有比例变更股权登记。
(二)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不一致,因此应以股权价值评估为基础,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为依据。
对价格协商不一致的,在征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可采用竞价高者一方持有股权,对另一方实行补偿。
(三)拍卖分割。双方都不愿意拥有股权,可将股权拍卖,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成交价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