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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2019-01-08   点击数:17

近日,网络上一则新闻引起网友纷纷讨论:1987年蔡某的父母组成家庭,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周某英在1990年和1994年分别剩下蔡某姐姐与蔡某,2000年周某英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后又在安徽与他人重组家庭,并生育了三个孩子,2016年底,蔡某父亲遇车祸身亡。周某英16年内未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儿子也未尽到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得知丈夫死讯的周某英回来后就提出要求分割丈夫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遭到了蔡某的拒绝之后,周某英与女儿将蔡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已取得相应财产的蔡某需要付给具有继承权的周某英21万元,周某英女儿31万元,对于这个判决蔡某表示无法接受,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做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周某英剥夺继承权,除十余万元分给周某英女儿,其余财产均由蔡某继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继承权呢?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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