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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2019-01-24   点击数:20

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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