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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多年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可以要求赔偿和返还抚养费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30   点击数:97

抚养孩子是一件耗费精力和金钱的事情,通常会在情感及物质方面进行诸多投入,但抚养多年后发现孩子竟然不是亲生的,这无疑是对家庭关系的重创。在事情发生后,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否能要求赔偿,让我们结合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张某与凌某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5日生下一名男孩取名张甲某,由张某、凌某共同抚养了两年。2014年9月28日,张某携带小孩张甲某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申请了DNA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方瑞法医物证亲子鉴字(2014)第6995号《DNA亲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不是小孩张甲某的生物学父亲。同年10月19日,凌某书写了一份《致歉信》给原告,信中被告承认小孩张甲某非其与原告所生,并提出协商解决方案。张某不同意该方案,并认为凌某明知小孩父亲是谁,仍然刻意隐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14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凌某赔偿抚养费10万元,DNA鉴定费3600元,精神损失费12万元。

 

判决结果:由凌某一次性补偿原告小孩抚养费24105元、DNA鉴定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凌某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他人的小孩,刻意隐瞒小孩的真实身份,其过错行为给原告及其家人从物质方面与精神方面都造成严重伤害,故最终法院参照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判决凌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并支持了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在遇到案涉情形时,可能会忽略之前已经支付的抚养费,所以首先应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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