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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配偶可否取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19   点击数:62

在当前婚姻家庭生活中,丈夫与第三者婚外同居且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购买豪宅、名车等情况屡有发生;作为妻子,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丈夫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能否追回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6日,何某(女)与侯某(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何某发现侯某与金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金某多次向何某发短信骚扰其正常生活。2011年4月2日何某与侯某协议离婚,并约定侯某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何某所有。婚后何某才得知,侯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30日转款52万元为金某购买房屋,于2011年1月24日转款30万元为金某购买了一台车辆。何某认为,该两笔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侯某转出款项赠与金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侯某与金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侯某与金某返还购房款及购车款共计82万元。

法院裁判

确认侯某赠与金某购房款和购车款共计82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金某向何某返还上述款项。

律师指出: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制度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而非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上述案例中,侯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和车辆赠与金某,事后并未得到何某的追认,故该赠与行为应当为全部无效;赠与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金某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鉴于侯某与侯某离婚时约定全部财产归侯某所有,故金某应将侯某赠与其的购房款和购车款共计82万元全数返还给侯某。

但是,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赠送情人,亦并非所有财产都必须返还。如并非大额财产、价值不大的项链、手表等普通礼物,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返还;但若所赠物品涉及重大财产,如车子、房子等,显然已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亦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利益,丈夫赠与情人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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