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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16   点击数:59

夫妻共同债务是依附于夫妻特殊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为基础,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在共同生活、经常管理中形成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

认定因素

一、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如果借款是虚假的,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借款事实应该主要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金额、款项用途、资金流水(款项交付)、当事人财产变动的情况、当地借款的风俗及当事人的陈述,来综合认定债务是否实际发生。

 

二、夫妻双方有无借款的合意

1.明示的合意;《审理夫妻债务纠纷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明示的前提下。无论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都应当负有偿还义务。

2.默示的合意;默示是指当事人虽不明确表示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其客观行为上承认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非举债方默示的意思表示只要是指:非举债方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直接利益。既然享受到了债务带来的便利,也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实际上,这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3.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释》中,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的认定、细分更有利于客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认定家庭生活主要通过以下几点:

(1)借款时夫妻的关系

(2)非举债方的收入

(3)债权人与债务人、非举债方的关系亲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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