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其它 > 正文

继承的种类与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07   点击数:39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但继承人是基于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进而享有继承权的,有所不同。我们就来说说继承的种类以及各自的条件。

 

首先是遗嘱继承,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继承形式。通常,被继承人会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遗嘱的法定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

 

遗嘱是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最大体现,所以遗嘱继承可以不受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位的限制。但是,发生遗嘱继承的前提是存在真实有效的遗嘱,即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

 

法定继承,是在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者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通常处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平均分配。

 

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本该由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就转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但是,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有限,一般只能继承他母亲或者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遗产之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承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