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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11   点击数:10

 

杨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经双方父母同意,二人举办了婚礼。杨某给付了周某聘金23万元,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办理结婚登记。期间,杨某将其所有的一部摩托车送至周某家,未言明是赠与还是存放。

 

后周某与杨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杨某多次要求周某返还聘金,未果,遂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则确立了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在少数。

 

杨某与周某的情形就属于同居关系。那么,在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应如何认定?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应如何处理?

 

关于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作了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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