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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变成“凶宅”,虽已过户但尚未交付,这房还能退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11   点击数:27

深圳一男子为预备结婚而买房,但就在收房前,一场意外火灾却造成房屋原主人在房内死亡,“婚房”变“凶宅”。虽然买到“凶宅”是小概率事件,经常会出现买房人不知情而买到“凶宅”,引起交易纠纷。

 

如何避免买到凶宅?

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可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该房屋如为凶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条款。在合同中具体明确房屋的条件,确保自己的有利地位,为日后的维权奠定基础。

买房前,主动向中介或者出卖人询问,调查房屋情况,查清凶宅的信息。了解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凶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披露“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义务的出卖人,未如实披露的,属于故意不披露,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双方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出卖人还需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卖方必须主动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1、与房屋有关的重大事项,比如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恢复的结构调整、影响居住使用的超标噪音及污染等。

2、与产权有关的重大事项,比如影响交易安全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隐形产权风险;影响交易流程的产权变更信息、影响交易成本的信息。

 

买到凶宅后,如何维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对其出售的房屋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的房屋,约定了违约金,可直接请求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可以:1、请求出卖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在实务中,一般可以将“凶宅”的价格降20%到50%。 2、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交付“凶宅”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期待,致使买受人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可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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