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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家庭煮夫”离婚时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9-18   点击数:52

 

 

夫妻一方为操持家务、照料孩子,而另一方在外打拼事业获取家庭全部或主要的经济收入。如果这样的家庭面临解体,操持家务的一方将失去另一方的经济扶持,或许只能依靠原本不甚稳定、职位低下、收入微薄的工作继续生存,或许在与社会脱节多年后已经丧失了谋求工作的能力。这些家务贡献者离婚时能否得到补偿呢?

 

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赔偿、离婚经济帮助有何区别?

 

1.离婚经济补偿,是指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制度。是婚姻法就离婚时夫妻间权利义务延伸而形成的一项权益保护制度。

2.离婚经济赔偿,是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

3.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制度。较离婚经济补偿来说并没有严格的条件,即使需要帮助的一方没有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甚至有过错,只要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都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另外,离婚经济帮助解决的是离婚时的困难,不代表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存在生活困难都可以请求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一是离婚时一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二是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

《民法典》和现行《婚姻法》均对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进行了规定,不同的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才能享有补偿请求权。通俗地讲,夫妻如果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那么在离婚时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才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删除了这一前提条件,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夫妻财产制,也就是不论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离婚时符合补偿请求条件的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一方对婚姻尽了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2、请求补偿的时间是“离婚时”。

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来照顾子女、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这些义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由一方主要履行这些义务,势必会影响自己的经济收入,其财产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补偿的数额和方式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标准

 

无论是《婚姻法》第40条还是《民法典》第1088条均没有就补偿标准作出规定。那么,法院在离婚经济补偿案件中是如何对经济补偿标准进行裁判的呢?在司法案例中,法院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部分法院支持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其中1-3万元的居多,个别案例也有存在10万、15万元或更高的补偿金额。

法院参考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付出较多的一方角度:人民法院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生活期间实际收入,考虑正常生活支出等因素酌情予以裁判。(2)从付出较少的一方角度:未尽子女抚养义务时间的长短、被请求经济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客观情况酌情予以裁判。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所以法院在裁判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参考的因素也各种各样,希望相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完善该制度,给出相应的参考标准。

离婚经济补偿权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体现,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尊重和肯定,更好的保护了“家庭主妇”和“家庭煮夫”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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